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统一收费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七条 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八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明,应当由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条 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程于二000年经修订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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