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官网     发布时间:2020-05-29    点击次数: 11116

浅析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适用

辅正律师事务所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3月13日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钟旭杰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案件事实归入法律规范,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被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又被称为“归入法”、“涵摄法”,由德国法学家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所创建,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按照王泽鉴教授的说法,此方法的基本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在法律实务中学习并善用此方法有利于运用者进行全面的案例分析,避免请求权和法律条文的遗漏,以及在检索过程中,发现抗辩权的存在与否。下面本文将试从适用步骤及实例分析两个方面浅析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适用。


一、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适用概述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适用一般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1、判断请求权性质;2、请求权基础检索;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4、请求权基础的分析;5、归入;6、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一)请求权的性质判断

对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判断是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前提,此方法适用于给付之诉,而不能被适用于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原因在于,在历史上,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温德沙伊德认为,请求权是针对他人的意思力,即“要求与权利人相对的世人或特定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在温德沙伊德的概念中,请求权是具有某种强制性因素,且是一种纯粹的实体权利,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温德沙伊德请求权概念的指导下在第194条第1款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因时效而消灭”,该条文对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请求权概念的研究影响颇深,我国民法学界通说也认为请求权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可见,“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权利人在诉讼中依据该条文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必然是给付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

(二)请求权基础检索

明确请求权的基础有利于帮助法律人或当事人快速寻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众多请求权构成的体系,针对众多请求权,一个有效的检索顺序不仅有利于避免错误的产生,还有利于节约时间及精力。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支持德国学者梅迪库斯的观点,他认为请求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由合同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所构成的体系,对请求权基础的检索,一般也应当按照这个顺序进行:

1、合同上的请求权

合同是合同主体之间的“法锁”,双方之间有约定的,应先考虑双方之间的约定,只有在无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进行其它请求权的检索,这是民法意思自治思想的重要体现,且在双方之间有合同存在的情形下,亦可以达到排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故在对请求权基础进行顺序检索时,应首先考虑合同上的请求权。

2、缔约过失请求权

缔约过失请求权的检索在顺序上优于其它请求权的原因在于缔约过失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紧密相连,在不存在合同的情形下,应先考虑是否存在缔约过失情形。

3、无因管理请求权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物品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之所以排在合同上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请求权后,是因为无因管理和合同都是合法占有的依据,有时候无因管理也与合同有着密切联系;又因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根据“合法行为排除违法行为”的原则,一旦无因管理成立,则不应当再适用其它请求权,故无因管理优先于其它请求权。

4、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物权人有请求恢复物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之所以物权请求权优先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请求权,一方面,是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民法原则;另一方面,是因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较之于不当得利与侵权请求权,通常情况下物权请求权会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物权请求权优先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因不当得利和侵权属于广义上的不合法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固在能适用其它请求权的情形下,优先适用其它请求权。

(三)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在请求权基础的检索过程中,适用人应根据案件事实情况排除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请求权,或对当事人不利的请求权,之后,根据客观情况,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请求进行主张或提起诉讼。

(四)请求权的基础构成要件的分析

在分析请求权的基础的过程中,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请求权基础的形式,请求权基础的形式不只是法律规范,还可以合同、遗嘱、声明等一方当事人可以据以向他方主张权利的形式存在。第二是请求权基础的分类与定性,根据能否独立作为请求权基础为标准,可将请求权基础分为完全性请求权基础和不完全性请求权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为例“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为例,前半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为法定事实构成,后半句“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则为法律后果,此类具备法定事实与法律后果的条款,为完全性请求权基础,可以单独使用,两者缺一不可,而类似于当事人已经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引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等都属于不完全性请求权基础,需要与其它法条或规范相结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另,程序性规范与一些裁判规则也不宜单独作为请求权的基础。第三是将所检索到的法条或规范进行分解,将适用该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予以明确。

(五)归入

归入是指将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解并归入到检索到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中,如果争议事实与法律规范吻合,则案件的请求权也就随之确定。

(六)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简而言之,就是针对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请求权)检索是否存在抗辩事由,若存在抗辩事由,行使抗辩权就会产生否定请求权的成立或使其效力延期的法律效果。一般来讲,对抗辩事由的检索也应遵循一定的顺序,如在合同纠纷中,应按顺序检索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否、合同消灭、诉讼时效、义务延期、免责或减责事由等方面是否存在抗辩事由。对抗辩事由的检索一方面有利于对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得到的请求权是否能被得到支持进行佐证,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例分析

案例:

2011年5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购买钢材,用于B公司承建的某农贸市场工程。合同约定:具体供货数量、型号、规格、单价以送货单记载为准;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结清所送钢材货款;违约金按所供货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自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7月25日,分五批给B公司供货总计203.451吨,价值1073584元。其中2011年5月6日供货金额为625504元;2011年5月25日供货金额为119727元;2011年6月8日供货金额为130465元;2011年6月29日供货金额为172878元;2011年7月25日供货金额为25010元。因B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A公司遂于2012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例的性质判断

在民事领域,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以此分别对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形成权、支配权。所谓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行为;而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予以确认;形成之诉则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三者之间区别巨大。因请求权的概念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付诸诉讼后通常表现为给付之诉,故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也只能适用于给付之诉的案例。该案中A公司的诉讼目的为请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属于典型的请求他人作为的情形,故该案例可以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进行分析。

(二)案例中A公司的请求权基础检索

该案中,因A公司与B公司在2011年5月6日签订有《供销合同》,依据上文提到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因A公司与B公司有合同约定,A公司也实际履行了其义务,且A公司与B公司也不符合检索顺序中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请求权的情形,故A公司可以依据合同上的请求权向B公司主张权利。

(三)案例中A公司请求权基础的初步锁定及分析

根据案例的事实对检索到的合同上的请求权基础再进行细分,A公司可以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有:

(1)《合同法》总则中关于不履行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支付价款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3)《供销合同》中关于付款与违约金的约定

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结清所送钢材货款;违约金按所供货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

虽然检索到的法条及约定较多,但本质上A公司向B公司主张请求基础还是为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条款与合同约定的指向并无差别。而通过对检索到的法条和合同约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可见其适用前提都是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到期不付款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形,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实际情况符合检索到的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归入

将本案中A公司交付货物后,B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客观事实,归入检索到的法律条文中,A公司可以向B公司主张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即主张支付货款1073584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首先,该案是否存在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的抗辩。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都为法人组织,《供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供销合同》成立且有效。

其次,是否存在合同已消灭的抗辩。案例中,A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且不存在解除合同或其它如抵销、免除、提存等引起合同消灭的情形,故该案例不存在合同消灭的抗辩。

再次,是否存在诉讼时效抗辩。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供应最后一批货的时间为2011年7月25日,根据《供销合同》中“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结清所送钢材货款”的约定,可知A公司向B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11年9月,此时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尚未施行,所以关于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在不考虑其它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况下,A公司向B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最早也要于2013年9月才届满,而事实上A公司在2012年7月就已向法院起诉,故该案不存在诉讼时效抗辩。

最后,是否存在减免或免责抗辩。案例中,因B公司未履行的义务为金钱履行义务,合同中没有减免和免责的约定,且事实上也未发生能够产生减免或免责法律效力的事件,故B公司对A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无减免或免责的抗辩事由。但关于违约金,根据《供销合同》“违约金按所供货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的约定来看,可能存在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进行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从而导致违约金会被依法调整。

(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案例的分析结果

综上对案例的分析,案例中A公司可以向B公司主张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但在设立诉讼请求时应充分考虑到违约金的金额主张,尽量避免违约金主张过高而被法院部分驳回的诉讼风险。


三、结语

综上,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案例分析方法,其将事实与法条分解归入,对众多请求权基础一一检索的特点能够避免请求权遗漏的错误,学习并善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利于法律实务人员法律思维的培养,并保持清醒的对法律适用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