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正律师事务所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3月19日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石建惠
【摘要】上市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其公众投资者人数众多,投资人选购股票时,依赖的对象只能是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保护投资人及时了解上市公司运营情况,促进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公平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包含了发行前的披露及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两个部分,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因商事行为的复杂性,临时报告披露的合法合规性是上市公司经营中较难把握的风险点。本文主要针对公司上市后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作法律风险分析,为上市公司经营提供参考。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例
1、昆机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案例
昆机公司原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0日,昆机公司的大股东沈机公司拟向西藏紫光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昆机公司25.08%股份,双方正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临时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 年11 月11 日,昆机公司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公告沈机公司已与西藏紫光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机公司拟向西藏紫光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昆机公司25.08%股份,但公告未披露协议中有“3 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和协议应“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在内的全部生效条件。2015 年11月12 日,被收购方沈机公司和收购方西藏紫光公司通过昆机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内仍未披露上述条款。此后沈机公司与西藏紫光公司还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于该份补充协议,各披露义务人均未进行披露。2016 年 2 月 5 日,针对股权转让事宜,昆机公司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此时公告内才提示股份转让协议中存在“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并提示股权转让协议将在 2 月8 日自动解除,转让双方正在协商是否延期。
针对昆机公司、沈机公司、西藏紫光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分别对昆机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机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西藏紫光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后,公众投资人因信息披露不规范造成的投资损失,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适用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判决昆机公司、沈机公司、西藏紫光公司对相关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祥源文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案例
祥源文化是上市公司,2016年12月27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第一大股东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万家集团拟将其持有的18500万股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给龙薇传媒,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35%;本次转让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祥源文化第一大股东。2017年1月12日,祥源文化继续发布公告,其中对龙薇传媒收购资金来源(包括融资渠道、利息支付、担保措施)进行充分说明。此后祥源文化股票持续多日收涨。2017年2月14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2017年2月1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公司签署了《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转让的股份从18500万股调整为3200万股,调整后的股份转让方案将不会造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上交所对于股权收购方案突然变化进行问询,祥源文化发布《问询回复公告》:股份收购数额调整的原因是龙薇传媒公司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此次异常收购事项立案调查。祥源文化复牌后的当日股价下跌10.02%。2017年4月1日,祥源文化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解除协议》的公告》以及对上交所回复的公告:龙薇传媒公司表示因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3月29日,龙薇传媒公司已与万家集团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终止本次交易,返还股份转让款。
经过立案调查,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由,分别对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证券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3、杭萧钢构信息披露不公平、不及时案例
杭萧钢构是国内首家钢结构上市公司,2007年,该公司在非洲国家安哥拉取得巨额工程项目,属于需通过临时报告披露的重大事件,但杭萧钢构未及时进行公告,而是由公司董事长在公司内部的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透露,使与公司内部人员及密切关联人员先于公开市场得到信息,并使股价连续上涨或下跌从而产生剧烈波动。因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07年5月14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对杭萧钢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二项违法违规行为,对杭萧钢构及董事长单银木等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该案中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己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分析
1、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人依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重大事件。昆机公司发生股份收购重大事件时,在有关各方就该等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披露时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及时性、公平性,但该《股份转让协议》是附生效和解除条件的协议,各方签署协议的行为,仅认定为该协议依法成立。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自条件成就时协议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协议,自条件成就时协议便失效,因此该《股份转让协议》是否能生效并获得实质性的履行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协议中的生效和解除条件属于协议的核心条款,足以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昆机公司在披露股份转让重大事件时,未完整披露协议的核心条款,属于有重大遗漏。
祥源文化股权收购案中,祥源文化对于股权收购事宜及时、公平的进行了披露,但祥源文化未尽职核实龙薇传媒收购资金来源的真实性、确定性,便贸然公告龙薇传媒的收购资金来源于资管公司借款、金融机构质押融资,使公众投资人基于对祥源文化公告信息的信赖作出投资决定,而事实上龙薇传媒收购资金如实到账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龙薇传媒在自身资金准备不足,且融资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最终也因融资失败导致本次收购无法进行。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在此次股权收购事件中,信息披露违反真实、准确、完整性原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应及时、公平
为确保公众投资者能及时、公平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避免因偏袒性披露形成内幕交易,法律法规对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披露时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在上述时点前发生了以下情形的,还应提前并及时的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即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杭萧钢构取得巨额工程项目的,属于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交易行为,相关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但杭萧钢构董事长未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先于发布前透露给企业内部人员,违反了信息披露及时性公平性原则。
3、信息披露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1、加强信息披露的内部管控及学习
(1)在公司内部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就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明确流程及具体责任人,并强化相关责任主体的问责机制。
(2)《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为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董监高人员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学习,掌握需披露的交易性质临时报告和非交易性质临时报告所涉重大事项、披露时点的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敏感度。
2、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原则
拟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对信息所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对没有证据支持的信息不能对外进行披露。对经确认的信息,尽可能完整、严谨的表述该事件的全部内容、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对需披露的信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披露时点进行披露,未披露之前,还需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信息知情人应进行登记或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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