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 日裁定受理贵州柏众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27日指定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柏众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四 条之规定,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由审判员鲁迪独任 审理。贵州柏众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3年7月27日前,向贵州柏众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68 号物资大厦十楼;联系人:张律师17785243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 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贵州柏众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贵州柏众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8月2日10:30在南明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 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 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贵州柏众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