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刑法方法论中的五大关键问题
“刑法方法论”作为一个我国刑法学界熟知的概念,其含义较为宽泛,既包含刑法适用方法,也包含刑法研究方法。本文从刑法客观主义是基本立场出发,周延了刑法方法论当中的立场定位、多元化解释方法、体系性思考、类型性方法、价值判断等五个方面的关键问题。原文载于周光权教授新近出版的《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限量签章版)一书中的第一章,原标题为“刑法方法论的中国意义”。推文标题由小编草拟,分享于此,以飨屏幕前的诸位刑事法律人参阅之。
刑法客观主义是基本立场,也是方法论。刑法客观主义是要确立行为违法的一般标准。这一标准是外在的,其适用不以行为人对其所作所为的自我判断是否正确为前提,关心的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1]刑法客观主义的要求至少有三点:
(1)强调客观构成要件绝对重要的观念;
(2)必须先判断违法后判断责任;
(3)尽可能将传统上对主观要素的判断还原为对客观要素的判断。
肯定客观要素绝对重要的意义在于:
(1)能够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落到实处;同时肯定了刑法分则的规定,主要是对客观要素的规定。
(2)客观要件容易检验,不像行为人认识、意志等内容存在于人的内心,且易于变化。
(3)能够通过刑法适用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学研究中,大量存在与刑法客观主义相抵触的结论:
(1)对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但存在主观恶性的行为定罪。例如,对试图杀人而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开枪的、经营国家并不专营专卖的物品的、为杀害丈夫而用糖精煮汤圆给其吃的等,通说都认为成立犯罪(有时以未遂犯处罚)。又如,被拆迁者为抵制明显不公平的拆迁,而在家里储存完全没有煤气的空煤气罐,并告诉媒体,自己可能“有动作”的,法院以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刑。再如,对教唆者的信息未传递给被教唆者的,理论上有人主张对教唆者应当当作未遂犯处罚。[2]但是,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刑法原本就不应该进行处罚。理由在于:行为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就对社会无害;惩罚并不侵害法益的行为,难以实现刑法目的;将侵害法益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才可以防止司法上本能的惩罚冲动。
(1)确立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不只是为了在立场问题上表态,而是涉及是否坚持法治观念的问题。刑法判断要有标准,要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止错案,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坚持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刑法客观主义立场。
(2)刑法客观主义强调优先考虑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再对主观要件进行评价,其不是不考虑主观要素,而是否定主观罪过等要素对定罪的决定性、唯一性、首要性作用,承认其处于判断位阶的“滞后性”。
(3)坚持刑法客观主义,在刑法解释论上,尤其是对共犯、犯罪未遂、不能犯、刑法分则若干问题(如伪证罪等)的解释上,有不同于其他刑法立场的一系列说法。
(4)承认刑法客观主义,处罚范围会适度缩小,但我们要有勇气接受这样的结论,为贯彻法治立场付出放弃处罚的“必要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