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官网     发布时间:2021-12-06    点击次数: 7816

辅正原创|关于高质量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升级版’的建议

文/辅正 石建惠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持续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一方面为新时期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就如何用法治的力量守护贵州的绿水青山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


近期,本人受致公党贵州省委指派,参加省政协组织的“高质量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升级版’,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情况”调研工作,通过对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茅台特殊环境保护法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雷山县传统村落、湄潭县茶产业基地开展专题调研,本人认为省法院十分重视我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2020年省法院提出打造贵州环境司法保护升级版总体目标,在全省设立了33个规范化、标准化环境保护法庭,将全省绿水青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以及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生态系统全面纳入人民法庭司法保护范畴,持续扩大环境司法保护范围,实现生态环境全要素一体化保护。在省法院总体工作部署下,各级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001.jpg

002.jpg


清镇市率先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司法联动的社会共治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探索“非对抗性”环境治理模式,建立由多家企业参与的经开区绿色诚信企业促进会、生态环境调解中心,通过污染企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主体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化解了厂群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清镇环境社会治理模式的探索,为各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典范。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创建“1+5”集中管辖机制、“生态司法+”协作机制,延伸职能,创新传统村落法治保护举措,黔东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创新经验被最高法院核心期刊《中国审判》刊载,州人大常委会对全州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整改工作给予认可。遵义地区完成6家环保法庭机构设置,先后建立环境保护府院联动机制、赤水河流域跨省司法协作机制、“13321”新型复合管辖机制,进一步夯实全市环资审判组织架构、筑牢基础骨架,实现环资审判工作提档进阶、提速升级。


通过调研发现,贵州环境司法保护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的问题和困难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1、社会共治模式未获得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问题具有广泛性、动态性、复杂性等特征,单纯依赖法院很难深入有效治理,府院联动的同时,还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的共同参与,各主体间相互交换资源、共享信息、共同行动,共同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这将大大提高环境治理效果、降低治理成本。调研中发现,除了清镇市率先探索应用社会共治模式,其他区域社会共治模式并未获得有效的推广应用。


2、社会共治模式的配套资金缺失。清镇市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司法联动”的环境社会共治模式中,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成果,其中司法联动板块,清镇市创新引入国浩律师事务所参与到环境保护调解、法律援助工作中,通过非对抗性环境社会治理方式,大大提升环境纠纷诉前结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据统计,清镇法院2018年司法确认63件、2019年诉前调解3件、2020年诉前调解达31件。但律所参与该项工作未获得配套资金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环境治理多元共治模式的有效运转依赖可持续和强有力的环境治理投入机制,否则无法保障持续健康运行,也很难扩大参与主体、在全省推广应用。


3、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回拨难。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承担的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的费用。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调阅公开裁判文书,各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管理模式均不同,支付账户包含市政府专项账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有账户、法院执行款账户等,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体制,加之各部门职责不同,生态环境修复费归集后,申请回拨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存在困难。


为进一步实现高质量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相关工作,结合贵州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建议:


1、大力推广运用社会共治模式。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政府+ 司法部门+专家团队+ 企业+ 社会组织+ 周边居民”为一体的生态环境社会共治模式,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制定推动社会共治模式的工作考评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引入第三方监督,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协助相关部门规范企业环境管理,监督企业排污行为。


2、社会共治模式的配套资金支持。完善政策顶层设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专项基金设立,调动更多的环境治理专家、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弥补政府、法院人力不足问题,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3、发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功能。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在全国建立统一的规范管理和运作模式,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探索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通过委托独立第三方管理人对基金统一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的程序规范和监督机制,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基金规范管理和有效运作,激活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100.jpg

石建惠律师简介

石建惠律师,系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非诉团队主办律师;2010年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2015年9月,获得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业方向为企业经营中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多次牵头承办了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破产清算/重整、私募融资、债券发行、股权激励等法律工作。2016年1月,石建惠律师被选举为贵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2017年被选任为贵阳市人民监督员,2021年11月,受聘为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简介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自1994年成立以来,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贵州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贵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等荣誉。

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