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事件,经常活跃在人们的视野里;未成年的犯罪倾向和校园危险也是近年来众说纷纭的话题。本来温暖、干净、单纯的学校,因为校园暴力事件被蒙上了一层阴霾,而这背后牵涉到的问题引人深思。
百度百科上对于校园暴力的定义是:“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辅正律师谈及校园霸凌的原因,主要在家庭方面、学校方面、社会方面、法律规制方面。首先,原生家庭的问题是对于霸凌事件当事人影响最深刻的,家庭破裂、家庭暴力等等问题都会对未成年人留下不可磨灭的心灵创伤,使其可能发展为具有高攻击性、难以自控、低羞耻感、缺乏责任感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当未成年以畸形的方式解除性、解除武力,那么校园霸凌事件发生的危险就大幅提升;其次,在当今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我们很难期待校方可以为学生提供足够的自我保护引导、道德教育和性教育,老师也很难照管到学生在校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尽管现在社会上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的曝光度和关注度已经较之前升温,但是隐藏在死角的暴力事件屡禁不止,舆论也尚未上升到能够实在维护校园安全、打击暴力侵害的高度,更难以解决的是,社会阴暗面已经越来越难以抑制地渗入到青少年的世界,对于缺乏辨认能力、自控能力和自保能力的青少年造成了不良影响。
其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预防和处理都存在缺陷:青少年的身心发育尚未健全,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控能力,所以青少年司法更应聚焦于使触碰法律底线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引导,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我们必须对其实施针对性地教育、惩戒,对不良行为加以矫正。很多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少年法,但是我国现有的对于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处理依附在成年人的司法体系中,《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根据《刑法》 定罪量刑,比照成年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法律不具备提前的干预措施和事后的支持体系。
其二,《未成年保护法》落实不到位,也是引发校园暴力事件的原因之一。法律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父母忙于工作或缺乏青少年教育的常识,不能恰当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良信息在网络上难以禁止;学校对于实施校园暴力行为的青少年很难专门教育,对于受害学生也很难合理疏导。
辅正律师针对以上情况,要想合理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必须强化正当的安全教育、道德教育、性观念教育,提高校方和家长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危害的重视程度,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健全专门的青少年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未成年校园暴力实施者监护人的民事赔偿金额,维护并落实国家监护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